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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評鑑及換照辦法中的「新播」,乃指一節目在所有電視頻道的第1次播出;今配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修正新播定義,且與申設修正草案一致,故修正「新播」定義為「一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的第1次播出」。另考量實務作業上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照將造成監理困難,此次修法亦新增規定由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